英国在前朝嘉靖二十九年,就开始征收济贫税了。
这是一种标准的资产税,按照土地多少、房产多少、产业多少来征收,以资产总额决定要承担多少济贫义务。
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讲,这种税,以及这种济贫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鼓励兼并”的调控。
比如一个自耕农,有100亩地,假设要缴纳10两银子的济贫税。
一个农场主,有10000亩土地,要缴纳1000两银子的济贫税。
那么,济贫济的是谁?
自然不可能济到自耕农、小生产者的头上,他们是纳税的。
而是要济到穷苦的人身上。
理论上,没有工作或者工资过低,才能享受到济贫补贴。
原本在农场打工,工资肯定比济贫法规定的最低工资高。
但是,很显然,农场主会选择降低工资,把工资降到济贫法规定的工资更低的程度。
比如说,原本在农场打工,一个月赚5钱银子,而济贫法固定月薪4钱银子才能领到济贫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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