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目录 骑士的战争(资料) (2 / 4)
作者:sogland的小说      更新:2021/5/8 7: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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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基督教世界内部,至少从原则上来说,情形也是不同的。基督徒互相杀伐是可悲的,教会为此深表痛惜但无力制止。基督教神学家们同意有一种战争应认为是“公正的”,扼要说来,即由一位合法的修道院院长以正当理由发动的战争,便是“公正的”战争。毫不奇怪,一代代专门培养成为战士的阶级,在没有外部敌人的时候,便互相残杀起来。在没有共同承认的掌握裁判权的权威的情况下,即使在并非好战的社会里也会发生武装冲突。权利、义务、责任与效忠,更因封建制度的zhan有权,交织在一起,极易产生无穷的争执,由于欠缺一个明确的法律制度与执法部门,人们多半要靠战斗来维护各自的权利。

        这种战斗被看作是请求上帝裁决,大半个中世纪时期,每个有自尊心的人都有权发动。逐渐地,在罗马法典的影响下,有了一种区别:私人之间的争斗被称为“私下的战争”,君主(诸侯)间的战争被称为“公共的战争”;后来,前一种战争逐渐被视为非法。“私下的战争”也就是不张扬的战争,只有在尽可能避免使社会遭受大损害的情况下才被接受——一个人可以在战斗中杀Si他的仇敌,但不能烧掉或剥夺仇敌的财产。至于“公共的战争”,限制要少得多。俘虏可以归于战胜者或从俘虏身上勒索赎金;败敌的财产是合法的战利品;可以按人头来征收贡物。原则上,不仅教士及其财产,而且土地耕种者也可豁免交纳战利品,不受战败掠夺。但是,如果他们被怀疑“帮助与赞同”战争(他们也通常如此),豁免就不适用了。最后,有一种更可怕的战争形式,最常见于围困战,被围的城堡拒绝投降,决心Si战,城破之后,不仅财产,就连战败者的生命也都任凭征服者摆布了。

        到了14世纪,有关战争行为的限制与法律规定JiNg心Pa0制出来。大部分是成文的,在西欧基督教世界能得到相当普遍地遵守。这些法律规定的产生,部分来自教会的压力,部分来自罗马法典的影响,部分系由那些骑士团雇用的研究法律的专家(传令官)数百年来从实践中逐步编篡整理而来。有了遍布欧洲的名誉法庭,法律的力量加强了。这些法律,与其说是一个确定的法律T系或出于人道主义的有意识的限制,还不如说是一些社会行为的准则。就是在骑士之间规定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在某些情况下,屠杀俘虏是可以容许的(如果在一场战斗开始前,说过“决心Si战”这样的话或者做过这样的表示),否则,就不允许。杀戮俘虏不认为是错,但杀害妇nV儿童是不允许的。一个要塞的防守部队拒绝投降,城破被俘后,将被处Si,司令官遭到同样处置,因他拒绝投降,遂与军队同归于尽。

        编纂战争法律者日益增多,与其说是出于基督教义的、法律的或骑士的良心,不如说是由于一种完全不同的新情况:战争的逐渐商业化[作者注:m.h.keen,thelawsofwarinthelatemiddleage,london,1965,p154ff.]。勒赎与掠夺不再只是欣然同意的奖赏,而对于越来越多的参战者来说,已成为他们的行动的主要目的。征募兵员的代价微小,而一场战斗的获益能使他们致富。因此,重要的事情必须弄清:如果战争结束了,和平也按常规到来,那么,什么时候可以得到多少战利品,以及如何分配;可以要多少赎金,谁有权去要?由于忠心服役可期望得到这些合法的奖励,即使要冒风险、要经受艰难考验,到了中世纪末,这样的动机常常导致人们去参加一场战斗。甚至在一场纯属封建领主间的战争中,各个阶层都会有人去参加雇佣军。

        但是,研究中世纪的历史学家们一贯着力提醒我们,在欧洲,封建制度既不是处处相同的,也不排除其他各种zhan有与服役关系。看看某些不同情况也许是有益的:

        法兰西是各种T制的发源地。由于前加洛林王朝在抵抗北欧人入侵方面只能提供象征X的保护,于是中央权威分散到了所谓的从属的“分支”(即“委员会”,类似古代日耳曼战士团的“伙伴”)身上,他们可以代代继承,有真正的采邑诸如埃诺(hainault);佛兰德斯(flanders);布列塔尼(brittany)、普罗文斯(provence);他们逐渐地不再理会对王室应尽的义务,王室已无力加强或削弱他们。王室为了保护自己,不仅要依靠自家的骑士,还要依靠发薪金的军队。这些领薪的士兵可能是失去土地、生活不安定的骑士,随着欧洲和平逐渐到来,人口增加,这种人的数量也在增多。也许是因为雇佣的骑兵在装备上远不如骑士讲究,因此被称为军士而不是骑土。或许因为步兵已不被重视,甚至只作为听差使用,因此被称作“男仆”。也或许因为可称作12世纪技术奇迹的机弩,使用它们的“专家”通常须花大价钱,因此常常从意大利或普罗文斯进口雇来。由于这种种原因,雇佣的骑兵军队便应运发展起来。

        成立雇佣军队需要金钱。12世纪因经济复苏,商人与教士手中的金钱越来越多;并且,某些贵族已过惯奢华生活,情愿出钱,以代替去军中服役。为此,到了13世纪初,法兰西国王腓力;奥古斯都(philipaugustus)就能调集一支庞大的常备军去对付他的表兄弟——英格兰国王安杰文(angevin)。安杰文依靠王权与赋税来扩张军队,结果不是败于腓力,而是败于他自己的属下——几位l尼米地区的男爵。

        南欧的情形更为复杂:部分原因是西班牙与南部意大利同穆斯林之间连年战争不休,部分原因是地中海区域敛财有道,b任何地方复原都快。因此,骑士更加化,更加雇佣化。南部法兰西的骑士们有自己的堡垒,不承认任何封建领主;傲慢自大的卡斯蒂利亚贵族(castilian,以该地为姓,国内堡垒林立,蔚为壮观)在中世纪的欧洲曾臭名昭著。在加泰罗尼亚,巴塞罗纳的伯爵们借助于交通便利,能有效地把较远地区的诸侯置于附庸地位,并在疯狂的好战的教会的帮助下,以更坚定、更迅速的步伐把中部与南部西班牙从穆斯林手中夺回。

        在意大利,城市居民及农村贵族较少受到北方l巴底来的加洛林王朝与南方海上来的北欧人广泛传播的封建主义的影响。商人、地主、城里人与农民在面临马扎尔人从北方入侵与穆斯林从海上入侵的威胁时,便同仇敌忾地武装起来。服兵役甚为普遍。城市由本城的民兵保卫。别的地方,安全状况决定于武装强弱;而在意大利,武装力量的强弱主要的不在zhan有这些力量而在于财富。

        12世纪入侵者已一劳永逸地被赶出意大利半岛,只除了北欧人在西西里与南部意大利实行了严厉的、有效的统治。但是,五百年来的动武习惯是不会轻易消失的。11世纪末,教皇与国王之间的冲突使意大利社会两极分化,造成城市与城市之间,家族与家族之间的长期不和,这种内战为任人雇佣的“自由”士兵提供了一个乐园。当时经济的发展也为这种雇佣制度准备了条件。

        在日耳曼,莱茵河谷地区封建制度的发展,同北部法兰西一样深入,骑士JiNg神同欧洲其他地区一样盛行。但以东地区的军事服役制度推行较慢,骑兵的发展也同样缓慢。萨克森、弗朗科、斯瓦b这些日耳曼部族仍像他们塔西陀时代的祖先那样,停留在用斧与矛步行作战的农民军队阶段,直到10世纪马扎尔人的入侵引起震动,骑马S箭的游牧民族向西席卷了北日耳曼的广袤平原。日耳曼人急起直追他们的西方表亲,发展了骑兵部队,并改进了社会制度以便支持武装力量。在萨克森族的亨利与奥托的领导下,公元933年赢得了麦什伯格(merseburg)战役的胜利、955年莱希费德(lechfeld)战役的胜利,导致建立奥托王朝继承加洛林王朝,奥托成为皇帝。有些新封的贵族追随他们的皇帝在意大利从事灾难X的征伐。其余人加入条顿骑士的十字军,往东征伐,以开拓疆土,拯救自己的灵魂。十字军遍及科兰、波兰与普鲁士的平原与森林,所有的掠夺与屠杀都被宽纵的教会认定是神圣事业。他们在那里自封为统治阶级,这类事情在欧洲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

        至于英格兰,9世纪与10世纪来自北欧的入侵导致萨克森的国王们纷纷充实国民军[译者注:原文fyrd,系指诺曼底人征服以前的英国国民军。],所有的自由民都有从军义务,这种军役制度有点类似海峡对岸的加洛林王朝。但是,只有在北欧人征服全欧洲后,这种封建的军役制度才有可能充分实施。北欧的国王们用自己的领主替代萨克森族原来的大乡绅,这些领主作为敌对领土上的征服力量去执行任务,修建了不少至今仍旧可见的巨大城堡。

        从军事上说,占领英格兰的北欧王朝及其继承人,在疆土拓展方面走得很远,他们不仅要管住当地的英格兰人,并把边疆扩展到苏格兰与威尔士地区,还要保持住在欧洲大陆的权力。领主们的义务服役组成北欧军队的核心骨g,后来成为11和12世纪安杰文军队的核心骨g。但是,每年服役期只有六十天,这对于组成一支军队并带去大陆作战,是远远不够的;更不必说还要镇压苏格兰与威尔士山民们的叛乱。总之,只靠封建关系组织军队已经不够了。英格兰的国王们必须另筹良策。他们扩展了自己的武装力量。他们利用“骑士的附庸X”加强封建制度下的义务服役制;然后,允许他们用钱雇佣人来替他们服役。他们还签订契约——定期服务合同——来确定这种雇佃制度。尤其是在岛内发生战事时,领主们常常用这种办法从当地居民中征集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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